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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政策宣传(6)
山西省第二人民医院  版权所有  发布时间:2023-09-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药领域腐败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 自治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自治区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专班整理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政策性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汇编 ( 一 ) 》,为全区做好医药领域 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节选)

第一章总则

第九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自 2015 年3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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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领域腐败问题
集中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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