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产科所使用的是免疫规划疫苗:乙肝和卡介苗。
产科使用免疫规划疫苗
1.乙肝疫苗第1剂:出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
2.卡介苗:小于3月龄完成。
左卡(新生儿左上臂接种卡介苗)
右乙(新生儿右上臂接种乙肝)
同时接种原则
不同疫苗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
一、重组乙型肝炎疫苗(乙肝疫苗,HepB)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 接种对象及剂次: 按“0-1-6个月”程序共接种3剂次
第1剂在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在6月龄时接种
2. 接种途径:肌内注射。3. 接种剂量:
①重组(酵母)HepB:每剂次 10u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新生儿均接种10ug的HepB。②重组[中国仓鼠卵巢(CHO)细胞]HepB:每剂次10ug或20ug,HBsAg 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 10 ug的 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20ug的HepB。
(二)补种原则
1.若出生 24 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
2.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种,补齐未接种剂次。
3.第2 剂与第1剂间隔应不小于 28 天, 第3剂与第2剂间隔应不小于 60 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不小于4个月。
二、皮内注射用卡介苗(卡介苗,BCG)
(一)免疫程序与接种方法
1.接种对象及剂次:出生时接种1剂。
2. 接种途径:皮内注射。
3.接种剂量:0.lml。
(二)补种原则
1.未接种BCG的小于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
2.3月龄-3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
3.大于或等于4岁儿童不予补种。
4.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
一、早产儿与低出生体重儿
早产儿(胎龄小于 37 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小于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二、过敏
所谓“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的禁忌证。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
四、免疫功能异常
除 HIV 感染者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五、其他特殊健康状况
下述常见疾病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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