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小英,副主任医师,1985年毕业于山西医学院医疗系,目前主要从从事神经系统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并且由于以往的工作和进修经历也擅长对于呼吸系统疾病包括尘肺病和慢阻肺等疾患的治疗。
目前是山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专家库成员、山西医学会临床专业委员会委员、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山西省民政厅医学评残专家库成员、职业病诊断及鉴定委员会专家,山西省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质量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起草背景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中,疑似职业病的定义未足够明确,界定亦未有规范性规定。
理论上对疑似职业病词义和内涵的理解存在分歧,实践上对其的判定操作不一。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准入条件放宽。
对疑似职业病的正确理解与定义更迫在眼前。
编制思路
职业病防治法为编制原则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四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标准等技术规范为编制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通则;各种职业病诊断标准(包括总则)。
技术路线
文献综述;职业流行病学调查。
标准制定的背景
在职业病防治法规体系中,明确疑似职业病定义,规范其界定原则和处理方法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执行与落实,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立法目的的实现,对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有重要现实意义。
标准制定的依据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通过对劳动者的疾病进行临床诊断和归因分析,确认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由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与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标准编制基础
1、疑似职业病确认问题探讨研究
2、疑似职业病的流行病学分布及确诊情况研究
3、《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和处理导则》前期研究工作
4、课题组发表疑似职业病相关研究论文
标准关键问题(科学性、可操作性)
1、疑似职业病的定义
2、疑似职业病的界定标准
3、界定主体
4、界定原则、注意事项
5、处理原则
标准(报批稿)内容
1、范 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疑似职业病的定义
4、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
5、疑似职业病的界定标准
6、疑似职业病处理原则
7、疑似职业病界定注意事项
8、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A)
9、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参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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